山东新兴窑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临沂晟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发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晟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常旺村南120米/div>

法定代表人:王长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兴窑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诚基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发启,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绵阳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何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临沂晟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新兴窑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1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发启、王长安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鹏

审判员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