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与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879号
原告: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旺旺街北汇鑫路东侧7-1号。
法定代表人:*冠军,董事长。
被告: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住所地任县通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与邢台锦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山东震瑞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