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830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7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