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1406号之三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