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7871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回北村***17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2011年6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2000元,尚欠18000元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保单、保函、保险服务费发票。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价款合计20000元,被告于2011年6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2012年1月20日被告付款20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付。 2.为申请保全购买保函,原告支出保险服务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共欠货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在偿还2000元后,尚欠18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理由正当,且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险服务费系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系为实现其权利产生的直接损失,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1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服务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申请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