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9857号之一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混凝土。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433530元。对于所欠款项,被告一直未付,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涉案合同的签订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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