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祖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4民初1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1、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1072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66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负担。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22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2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11月19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11月22日,通过章丘区文祖街道黑峪村委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欠债较多。 2022年11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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