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特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81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济南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7116X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浩特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226563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7340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浩特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的资金共计173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8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