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巅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29164115A。
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
法定代表人:董加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宏洋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16359570L。
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俊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巅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网络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宏洋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轩餐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云05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云南宏洋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巅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81960元及违约金19768.75元,共计101728.75元。”以上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添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