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7668号
原告:北京资旗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丽,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智控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宋成。
原告北京资旗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控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北京资旗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资旗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资旗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喜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