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三期1A-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利,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浏芳、韦委丽,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敦坊村。
负责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媛,女,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执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星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