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丰园路1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33001267X1。
法定代表人:张过。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三期1A-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6914604M。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0)浙09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691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238元,执行费2103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名下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对两被执行人各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4691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受理费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8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波娜
审判员朱春益
审判员李旖旎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