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敦坊村。
负责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三期1A-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不服本院的执行行为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称,请求中止(2021)晋07执6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对证据的认定有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仲裁法》,仲裁裁决具有被撤销的情形,异议人已经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求中止执行案件的执行,解除财产的查封。
在本案审理期间,异议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高速公路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审判员  申子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