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三期1A-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华,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丰园路19号2楼。
负责人:张群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席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