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8民初5129号
原告: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鸣鹿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3372096274。
法定代表人:陈家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国涛,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务大道99号1号楼1001-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5831461。
法定代表人:唐新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平,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季禹昌
审判员  赵德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