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筱,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路南段西侧(万家灯火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3372096274。
法定代表人:陈家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92131.1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申请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92131.1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92131.12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全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