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路南段西侧(万家灯火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恩,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申请执行人:张强,女,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申请执行人:张坤,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院******。
法定代表人:刘文帅,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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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卫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王红军、张强、张坤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投资款4640万元、工程利润款2282.5万元、保证金350万元及违约金等,执行到位453113元(其中执行费140591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20年3月3日、2020年6月16日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等,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2020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措施;4、2020年4月16日本院向周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5、本院发出律师调查令,在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地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2020年5月20日本院在鹿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7、2020年9月2日本院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张坤名下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8、2020年9月10日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9、2020年10月16日本院在苏州市吴中区住建局对被执行人张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10、2020年10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上述执行活动,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执2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李全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