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终8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鸣鹿路南段西侧(万家灯火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国涛,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395850元继续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就保全标的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函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933958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