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320号
申请人:江苏纽维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南侧、宁连公路西侧科创园7号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朝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43室。
法定代表人:花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纽维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纽维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纽维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纽维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苏纽维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萍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