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晶,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43室。
法定代表人:花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芳,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本案事实必须以(2021)苏08民终42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请求本案延期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具有法律依据,本案确需以他案审理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