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8182号
申请人: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6万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3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