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2441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2441号
原告: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011529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532713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
原告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武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佳鹿环卫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邵聪
书记员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