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5民初2578号
原告:北京信晟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北街8号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盛世龙源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4952451XC。
法定代表人:靳抵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北京信晟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信晟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信晟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