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

南阳林海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5878号
原告:南阳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已注销)。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朝,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冯洋洋、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盛世龙源**楼。
法定代表人:王范,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昌,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林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南阳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原告主体不适格,经询问,原告代理人向本院申请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丧失,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林海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3167元依法退还原告南阳林海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