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1874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盛世龙源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4952451XC。
法定代表人:王范,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万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