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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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3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东翔路。




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盛世龙源**楼。




法定代表人:王范。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价款2221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12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8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截止2021年12月1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价款2221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12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40元,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范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1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震云


审判员杭新彦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