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22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清镇市。
被告普定县绿源苗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青山村(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普定县绿源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鉴于本案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化解,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黄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