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157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凤,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31号315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汪一帆,上海嘉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
法定代表人:张毅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因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