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357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网上申请立案),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10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号为(2021)沪0104民诉前调21635号,并将起诉事项告知了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申请,理由是其不服仲裁裁决,先于**提起了诉讼,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据此,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结束诉前调解程序,对本案转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460,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82,800元。事实和理由:其原系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10月16日,其以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与该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该司工作至2020年11月25日;离职后,其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该司未依约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其于2021年8月1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了上述请求事项,但未获仲裁委全部支持,其难以接受,诉至法院。
诉前调解阶段,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理由是:其已于网上立案系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前调解案号为(2021)沪0114民诉前调12815号。
经审查,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2021)沪0114民诉前调12815号。2021年12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结束了诉前调解程序,对(2021)沪0114民诉前调12815号转立案受理,案号是(2021)沪0114民初26114号。据此,本院通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告知了相关事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表示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无异议,且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先于**,故本案宜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颜柏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改造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