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25民初859号之一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华建设有限公司、魏欢欢、魏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飞挺
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吴捷湘
法官 助理 张俊梅
书 记 员 续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