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新)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5710L。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洪,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兵,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武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迪
书 记 员 叶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