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新)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5710L。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洪,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兵,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武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迪

书 记 员 叶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