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鹤、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6144号
申请执行人:杨鹤,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科技园12号荣丰大厦11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0602542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杨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7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193.1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24日缴纳上述执行款,款项已经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77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可予执行结案。执行费308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777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颜杰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