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一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