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3737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0960123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