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3209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生,住沧县。
被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096012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沧县,且本案被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服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沧劳人仲案【2018】4号仲裁裁决书,已在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立案,因此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该案应由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