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1民初1485号
原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北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096012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生活费48931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12720元。3、请求判令原告不为被告缴纳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6月4日,原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由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沧劳人仲案(2018)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特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用人单位即原告沧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