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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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核稿:
文书类别:执行裁定书
拟稿人:
发送机关:双方当事人、本院存档
发文字号
(2021)苏0812执843号之一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欣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淮安市欣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被告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市欣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款55.8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8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7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欣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陈新华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