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726号
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钦,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红,法务。
被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总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营西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因被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参加致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登记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拟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