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416号
原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营西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龚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瑜,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倩文
书 记 员   郭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