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执恢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富山国际中心大厦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729677861。
委托代理人:杨映源、张夏薇,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6435T。
法定代表人:NORMANWINATA,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敏,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陈芬华,女,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第三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营西街**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213。
法定代表人:龚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黄敏、陈芬华、第三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第三人山西省电力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东
审判员 廖伟华
审判员 戴景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