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君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061号

原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富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9801461F。

法定代表人:冯绍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讯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2012-03地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52804406F(1/15)。

法定代表人:倪鹏飞,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第三人:石家庄君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方北商务4-1-14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1890011G。

法定代表人:李宏义,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讯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君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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