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061号
原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富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9801461F。
法定代表人:冯绍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讯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2012-03地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52804406F(1/15)。
法定代表人:倪鹏飞,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第三人:石家庄君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方北商务4-1-14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51890011G。
法定代表人:李宏义,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讯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君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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