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198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中绣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绣达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