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眉县海月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4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眉县海月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大桥口(霸王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峰,男,该公司总经理。
1978921朱晓英,22610326197809211212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1987615被申请人,092610326198706151629(原审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吉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普,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眉县海月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红亮
审  判  员  唐  辉
 审  判  员  陈媛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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