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木禾林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6899号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普,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佳乐,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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