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4699号
    原告:西安某某某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鱼化寨。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某某某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1月12日,西安某某某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某某某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某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张  晗
书  记  员   杜妍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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