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区西区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军营坊村。
法定代表人:马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晋0729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石县鑫海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775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的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