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033号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三大队,住所地天水市。
负责人:周某,该大队队长。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三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