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252号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西区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普,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
法定代表人:张万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2021年9月8日,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康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晋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