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鼎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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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2号



原告: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西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明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东宁海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范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保全申请费395元,均由原告太原市中业兴冶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秀宝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莺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