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鼎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县大某某吊装服务队、山东某某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488号
原告:广饶县大****吊装服务队,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
经营者:杨振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东宁海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范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海,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山东大王经济开发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赵新全,董事长。
原告广饶县大****吊装服务队与被告山东**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广饶县大****吊装服务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大****吊装服务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大****吊装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1元,减半收取计3885.50元,由原告广饶县大****吊装服务队负担。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丽惠